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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合理布设和优化调整是积极响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(2022年6月5日起施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同时废止),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、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。为进一步掌握旗县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状况,确保更科学、准确、客观地反映整体声环境质量状况,近日,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区旗县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工作,监测点位选取应覆盖整个城市(镇)建成区,具体分为区域声环境、道路交通声环境、功能区声环境,其中,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数量:巨大、特大城市≥100个,大城市≥80个,中等城市≥50个,小城市≥20个;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数量:多于100个;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数量:巨大、特大城市≥20个,大城市≥15个,中等城市≥10个,小城市≥7个,按照时限要求,该项工作须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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